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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助力清越科技成功登陆科创板 500家上市企业竞技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科技科创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科技科创(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成功市(地、成功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登陆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家上技高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市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业竞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责任编辑:郭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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